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“威海安然愛心基金會”。
第二條 本基金會不以盈利為目的,收益和結余全部用于章程規定的慈善目的,該慈善組織屬于非公募基金會。
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:
① 支持公益慈善事業;
② 發揚中華民族熱心助人、團結友愛的傳統美德;
③ 弘揚社會主義精神文明;
④ 推動社會和諧進步。
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200萬元,來源于山東安然納米實業發展有限公司。
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:威海市民政局。
本基金會業務主管單位是:威海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務管理局。
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:威海經濟技術開發區嵩山路-102-11號。
第二章 業務范圍
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。
(一)資助困難家庭學生;
(二)資助大病患者;
(三)資助因病致貧家庭;
(四)開展自然災害援助等公益慈善活動。
第三章 組織機構、負責人
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 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。
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 5 年,任期屆滿,連選可以連任。
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:
(一)熱心社會公益事業;
(二)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;
(三)身體健康,能堅持正常工作;
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
第十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,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于:
(一)山東安然納米實業發展有限公司;
(二)山東安然納米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市場經營團隊;
(三)山東安然納米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員工。
第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,任何單位、個人不得侵占、私分、挪用。
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;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,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。
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于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,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,所得收入用于捐贈目的。
第十三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于:
(一)實施本基金會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捐贈支出;
(二)公益資助項目的管理費用支出;
(三)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;
(四)理事會決定的其它費用。
第十四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,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、評審程序。
第十五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,約定資助方式、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。
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。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,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。
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,依法進行會計核算、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,保證會計資料合法、真實、準確、完整。
本基金會接受稅務、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。
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。會計不得兼出納。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,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。
第十七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、換屆、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,應當進行財務審計。
第十八條 本基金會按照《基金會管理條例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。
第十九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后,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,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、監督。
第五章 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
第二十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,應當終止:
(一)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;
(二)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;
(三)基金會發生分立、合并的。
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終止,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,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。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。
第二十二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,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,完成清算工作。
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;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。
第二十三條本基金會注銷后的剩余財產,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,按照章程規定轉給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組織。
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,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、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,并向社會公告。
第六章 章程修改
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的修改,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,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。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。
第七章 附則
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7年10月12日理事會表決通過。
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理事會。
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。
項目資金的使用要嚴格遵守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,按照捐贈協議專款專用。
慈善項目資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覺接受財政部門、審計機關、業務主管單位、登記管理機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,認真履行信息公開業務,接受社會監督。
本會要加強慈善項目檔案管理,保存慈善項目的完整信息,做好慈善項目的建檔歸檔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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